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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本戶所為您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早上8:00-下午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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³有關民眾國民身分證遺失至本所申請補發時,當事人可當面提出即時掛失申請以保障個人權益.(依據內政部94年11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1056號函辦理) ³有關全面換證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之免費拍照卷業由內政部社會司印製完竣,並轉發縣府社會局,上述民眾可於94年12月21日後持該卷至本所拍攝照片.至於身心障礙者至本所提申請者後,本所將排定日期到府拍照,該照片仍由本所保存,製妥後送達當事人簽章.(依臺南縣政府94年10月27日府民戶字第0940233709號函辦理) ³有關戶籍法第八條規定 因規定按捺指紋而產生爭議,現已由司法院94年9月28日作出釋字第603號解釋,故內政部指示 於94年12月2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辦理全相關作業.本所依規定於94年12月10日起先至各村分送委託書暨相片規格書並依排定計劃受理換證申請,且於製證完成後再 依排定日期確認無誤後發予本人並收回舊證.(請點選此處瀏覽新式相片樣式,新式相片規格之規定,新式國民身分證樣式)
»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申辦結婚登記,日後歸化設籍相關問題: 為因應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案件日益增多及登記時產生諸多疑義,本所設有專人為您詳細解釋, 請您直撥本所專線:(06)7872127,7874850--國籍專辦人員,讓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³依內政部9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605號函(內政部9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549號令)辦理.
³為說明政府政策法令及兩岸交流重要新聞及大陸配偶在台生活經驗分享及介紹臺灣風土人情並解答相關問題,請點選此二處進入(台北電台-FM93.1及AM1134,http://www.radio.gov.tw/radio.htm,每週六下午3-4點播出,電話:(02)25951233,傳真:(02)25962115)或(復興電台-北部AM558,AM909,1M594或中部-FM107.8,AM594,AM1089或南部-AM594,1M846次週六下午23-4點播出)
³為落實戶籍遷徙異動登記之正確性及杜絶戶籍虛報遷徙情形,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 ³依戶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關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之罰鍰. ³人民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凡為選舉等原因而虛報入者,經查屬實,將逕為撤銷登記,併處以九千元以下之罰鍰.且戶所除依上述相關規定處理外,並得將虛報遷徙登記之資料,通報當地檢察機關~查察賄選執行小組,依法究辦~ »申辦自然人憑證作業於94年1月1日起開始收取規費275元。 »為維護消費關係和諧,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3年3月4日第111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婚姻媒合定型化契約範本),請點選使用. »民眾於網站上自行列印之電子戶籍謄本,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依據內政部92年12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62958號函規定:本部戶政司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中提供民眾於線上申辦電子戶籍謄本係提供需要留存申辦所得資料之民眾所使用.該份線上列印所得之資料僅供參考,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縱使拿取該份資料至其他機關亦無法作為任何證明使用. »戶政事務務所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仍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台內戶字第0920066980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於92年7月1日起仍繼續辦理印登記及印鑑證明,各機關訂定之替代措施,仍繼續實施. (各機關之替代措施請點選此處進入參考資料) »姓名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改名者放寬為二次: 1.姓名條例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經行政院核定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施行;民國九 十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依據90.10.11台(90)內戶字第9008839號函辦理) 2.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得 由一次增為二次,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為之. 3.有姓名條例中所列經通緝與羈押及90年10月15日以後經宣告有期徙刑或感訓處分等情事者, 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4.依據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應 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前項不得申請改名之情事. »委託他人辦理印鑑證明者先填具委託書: 1.依據內政部89.01.28台內字第8902399號函規定:凡委託明他人申請印鑑證明者,須先經委託人 在(委託書)上親自簽章後,戶政所方可受理其委託申請. 2.印鑑登記辦法繼續適用至民國91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如須印鑑證明者仍可至戶籍地戶政事 務所申辦. »父母單方辦理未成年人子女案件需提另一方同意書: 1.依據內政部90.01.30台(90)內戶字第9060189號函規定: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子女申辦戶籍登 記,印鑑登記,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應依上述內政部規定共同為之,如未能共同行使,應提具 另一方之同意書辦理. »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 1.依據內政部91.03.04台(90)內戶字第9102776號函規定: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應提憑經法院或民 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若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 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之 證明文件辦理. (回上方) »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二個月新拍攝的2吋照片三張: 1.依據內政部90.03.12台(90)內戶字第9076209號函規定:補領身分證應捺印指紋及繳交最近二個 月內拍攝2吋的照片三張及規費新台幣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