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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 申 請 人 |
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撫養人.(無左述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棄嬰或無依兒童得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 應繳附證件 |
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姓名(正楷書寫),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生母印章. *普通婚姻從父姓,約定從母姓者,應提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從母姓約定書.
*招贅婚姻從母姓,約定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
| 申 請 期 限 |
3 0 日內.(逾期依罰鍰標準表科罰) |
| 備
註 |
1.在國外出生者一律等入境後依規定逕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發定居證後,再依
"初設
戶籍登記"辦理.(按此進入初設戶籍登記)
2.出生登記逾期未申報經一次催告仍逾期未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7條第三項規定-戶所
依職權逕為登記,由戶政所主任代立新生兒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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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 申 請 人 |
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被認領人
(無上述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認領登記應親自至戶所登記辦理,不受委託申請.(判決認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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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附繳證件 |
申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生母全戶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一般認領:生父認領同意書.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3.視同認領(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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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請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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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1.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戶籍未設籍在同一轄區時,認領人應附全戶戶籍謄本以供查對.
2.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憑符合我國及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或法院
認領公證書,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及註銷戶籍登記等手續.
3.申請認領同時從母姓者,應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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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
| 申 請 人 |
收養人或被收養.(無上述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 應附繳證件 |
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法院收養裁定書及並確定證明書. |
| 申 請 期 限 |
3 0 日(逾期依罰鍰標準表科罰) |
| 備
註 |
1.被收養人應從收養者之姓.(民法1078:有配偶者收養子女者,養母無兄弟可約定從養母姓)
2.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相關收養書件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外,仍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3.被收養人並備妥最近二個月內2吋照片三張同時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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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 申 請 人 |
1.收養人
2.被收養人(限收養人不為收養登記或不能申請登記時)
*無上述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且本項登記應親自至所辦理(法院判決除外). |
| 應附繳證件 |
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
| 申 請 期 限 |
3 0 日(逾期依罰鍰標準表科罰) |
| 備
註 |
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得向法院申請許可終止收養後,再
提憑其證明文件辦理.
2.當事人並備妥最近二個月內2吋照片三張同時換證.
3.(按此下載終止收養書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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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 申 請 人 |
1.結婚當事人雙方(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 2.結婚當事人之一方(97年5月22日以前括當日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
3.被授權人(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 |
| 應附繳證件 |
1.結婚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 2.結婚當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
3.結婚雙方當事人印章
4.己填妥之結婚書約(書約中須二人以上證人於書約上證人欄上)簽名)(空白之結婚書約請點選此處下載列印)
5.未成年人結婚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繳附同意書予戶所查驗. |
| 申 請 期 限 |
自民國97年5月23日後,結婚須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媘登記始生效力. |
| 備
註 |
1.在國外結婚者,其相關證書(委託申辦時含委託書)文件應翻譯成中文並經我駐外使領 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 2.與外國人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單身證明(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東南亞 人士,另應同時經該國及我國外交部覆驗),但經我國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3.與外國人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外籍配偶之中文姓氏以我國國民使用姓氏習慣為之.
4..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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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 申 請 人 |
雙方當事人(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得為當事人之一方).
*兩願協議離婚者,男女雙方應同時親自至戶所辦理登記,不受理委託申辦. |
| 應附繳證件 |
*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協議離婚書約(須具二名成年證明人在其協議書上簽章).
*協議離婚者,證明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或填註統號(備驗).
*判決離婚者,應附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委託申辦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者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國外協議離婚者,書約及譯本(委託申辦含委託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離婚書約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得單方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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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請 期 限 |
3 0 日內.(逾期依罰鍰標準表科罰) |
| 備
註 |
1.兩願協議離婚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後始生效.(離婚生效日期為登記日期)
2.雙方均應另備具最近
一年內相片1張,換發新身分證.
3.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 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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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登記
| 申 請 人 |
監護人
*本項登記如屬一般約定變更監護者(非法院選定或改定)應親自辦理,不受理委託申辦. |
| 應附繳證件 |
戶口名簿、身分證、申請人印章、證明文件 |
| 申 請 期 限 |
3 0 日內 |
| 備
註 |
1.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依法由父母共同行使之.
2.離婚時子女之監護權得同時約定之,未為約定者則視為父母共同行使.
3.父母均不能行使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監護人順序應依民法
(1094之條)規定:(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4.未能依前述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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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申 請 人 |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死亡宣告登記為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
| 應附繳證件 |
死亡者戶口名簿、身分證、死亡診斷書或檢驗書(內容應清晰)、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
| 申 請 期 限 |
3 0 日內.(逾期依罰鍰標準表科罰) |
| 備
註 |
1.死亡宣告應附法院判決書.
2.在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
3.在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4.配偶死亡者,得撤冠姓及換領身分證(應備具兩個月內彩色或黑白近照2吋相片各三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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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設戶籍登記
| 申 請 人 |
當事人或戶長.(無上述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 應附繳證件 |
境管局准設戶籍之定居證,申請人印章,兩個月內彩色或黑白近照二吋相片3
張. |
| 申 請 期 限 |
3 0 日內.(自核准定居之次日起算)(逾期依罰鍰標準表科罰) |
| 備
註 |
1.設籍他人戶內者應備該戶戶口名簿及該戶長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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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住變
登記)
| 申 請 人 |
*當事人或戶長(指原住戶戶長)
*未成年遷徙者,應由其父母共同為之.其一方因故不能申請者,應由另一方出具同意書..
(無上述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 應附繳證件 |
1.遷入他人戶內者,兩地戶口名簿(正本)、遷徙者身分證(已領證者)、申請人印章.
(須換新戶口名簿另備該遷入地之戶長印章)
2.遷入自設一戶者,除上述證件外,另附住所相關證明文件.
3.在台原有戶籍入境遷入者應附本國護照,《遷入非原戶籍地者,應附原設籍地謄本》
4.身分證遷徙註記欄已填滿者,應另備二吋相片3張(二個月內彩色或黑白近照)備換發新證 |
| 申 請 期 限 |
3 0 日內.(逾期依罰鍰標準表科罰) |
| 備
註 |
具後備軍人身分且召集通報人有變更者,請持通報人印章、戶口名簿至鄉公所民政課(兵
役單位)申報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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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更正登記
| 申 請 人 |
當事人、原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 |
| 應附繳證件 |
戶口名簿、當事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變更(或更正)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 申 請 期 限 |
3 0 日內.(逾期依罰鍰標準表科罰) |
| 備
註 |
具身分變更者應同時備最近兩個月內彩色或黑白照片三張以便換發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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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
| 申 請 人 |
當事人
*未滿20歲者應由父母(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一方因故不能親自申請者,應出具同意書.
*本項以親自辦理為原則,以避免因受委託人申辦時錯誤,致誤改名字. |
| 應附繳證件 |
*更改姓名申請書、申請人印章、法定相關證明文件.
*戶戶籍謄本及
”出生初次設籍謄本”(僅因姓名不雅或特殊原因改名者另加附) |
| 申 請 期 限 |
採隨到隨即受理及相關作業查詢 |
| 備
註 |
1.因姓名不雅或特殊原因或與他人同姓名者申請書及謄本各1份,由戶政事務核定,採
隨到隨辦.
2.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名者,須待戶政所向司法機關查詢有無不得改名之情事,查
詢無上述情事經核定後,再申請姓名變更登記.
3.經姓名變更登記後,其相關子女及配偶應隨同辦理變更登記.
4.(按此下載更改姓名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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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編釘登記
| 申 請 人 |
房屋所有權人、現住人、利害關係人 |
| 應附繳證件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申請編釘門牌應附建物建築執照,位置 |
| 申 請 期 限 |
戶所受理後3日內查編. |
| 備
註 |
1.無建照者,以足供人居住為要件,並應填相關證明文件.
2,門牌證明每份30元,須製釘門牌者繳納新台幣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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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國民身分證
| 申 請 人 |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遺失補發或相片無法辨識換領者應親自申請). |
| 應附繳證件 |
戶口名簿,申請人印章,當事人
一年內之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一張(彩色).
換領(發)者應繳回舊身分證. |
| 申 請 期 限 |
*初換證原則上隨到隨辦.
*補證具有佐證資料者得比照之,無佐證之證件者需送縣警局核口卡無訛後發給(3~4日內) |
| 備
註 |
1.申請補發身分證之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同時捺印指紋.
2.遺失補發者,請備足資佐證為本人之有效證件,如貼有相片並加蓋騎縫章之畢業證書,退
伍令、護照(未過期).
3.現役軍人,無法親辦者得經連級以上主官簽證,委託家屬辦理.
4.在學學生,無法親辦者得經學校主官簽證委託家屬辦理
5.住院重病病患無法親自戶所申領身分證補發經醫師證明後依法可申辦.(證明書按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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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戶籍謄本
| 申 請 人 |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可委託申請). |
| 應附繳證件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印章;利害關係證件 |
| 申 請 期 限 |
隨到隨辦. |
| 備
註 |
因可跨所申請現行戶籍謄本及電腦化後之除戶謄本,故請確定戶籍地戶所名稱及相關戶
長姓名,當事人統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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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戶口名簿
| 申 請 人 |
戶長或受委託人. |
| 應附繳證件 |
戶長身分證、印章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委託申請時). |
| 申 請 期 限 |
隨到隨辦. |
| 備
註 |
換領者應繳回舊戶口名簿。(舊簿有意保留須由本所加蓋作廢戳記後始可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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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印鑑證明
| 申 請 人 |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
| 應附繳證件 |
1.當事人之印鑑章一定要攜帶.
2.當事人身分證(委託申請時,應具委託人簽名之書面委託書
;可免身分證,但必要時,受理人
員得要求查驗)、當事人印章;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
| 申 請 期 限 |
隨到隨辦 |
| 備
註 |
1.委託辦理者應取具書面委託書,其委託書應由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親自具簽名及蓋章.
2.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時,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機構驗證.
●僑民在國內無戶籍者,應向僑委會申辦.
3.在營軍人無法親辦得檢具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簽證之委託書.
4.在監人犯得檢具監所典獄長或管理單位簽證之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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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變更)登記
| 申 請
人 |
*當事人應親自到所.(印鑑是有關財產方面的證明,非常重要,不可輕忽!)
*七歲以上未成年者應由父母共同申請;如一方因故不能申請時,應由他方出具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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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附繳證件 |
申請人身分證、當事人印章.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委託書. |
| 申 請 期 限 |
隨到隨辦 |
| 備
註 |
1.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時,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後核轉戶所
辦理. 2.派赴國外或特殊地區,得憑派遣機關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託辦理.
4.在療養院之痳瘋病或隔離病患者,得由醫療機構核轉戶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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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冠姓登記
| 申 請 人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應附繳證件 |
戶口名簿、當事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撤冠姓聲明書(委託申辦者). |
| 申 請 期 限 |
30日內. |
| 備 |
1.夫妻雙方非在同戶籍轄區時,應附他方戶籍謄本.
2.當事人親自申辦者免聲明書
3.約定冠姓後再撤冠姓登記,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4.具關係者(配偶,子女)應備最近
一年內拍攝2吋相片
一張(彩色照)換發身分證.
5.(按此下載撤冠夫姓約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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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士(大陸人士)與國人結婚
»外國人與國人結婚申請取得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大陸人士與國人結婚在國內申請戶籍登記流程表.
»相關網站:*內政部警政署查詢
*內政部警政署之境管通訊
*台灣地區人民入出境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申請
*警政申辦業務
*兩岸事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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